鉴定机构“以鉴代审”,越权认定证据或选择计价依据
发布时间:2025-07-04 人浏览
鉴定机构“以鉴代审”,越权认定证据或选择计价依据
场景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,但施工期材料价格波动剧烈。鉴定机构未经法院确认,自行采用“算术平均法”计算价差,或对未经质证的签证单直接采信。
解答
1.“以鉴代审”的违法性
鉴定机构仅能就工程造价专门性问题出具意见,无权对以下法律问题作出认定:
证据真实性、合法性(如签证单是否有效);
合同条款效力或解释(如价格调整条款是否适用);
计价依据选择(如定额标准、信息价版本)。
越权行为违反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》(GB/T51262-2017)第5.11.4条,属于程序违法。
2.正确操作路径
证据认定:所有鉴定资料需经法院组织质证,仅移交法院确认的证据;鉴定机构不得自行取舍证据。
计价依据争议:若存在多种计价标准(如合同价 vs. 定额价),鉴定机构应:
1.向法院书面说明争议点及可选方案;
2.按法院指令出具选择性意见(如分别按合同价和定额价计算),由法院最终采纳其一。
3.救济途径
书面异议:收到鉴定初稿后7日内,针对越权内容向法院提交异议书,要求鉴定人修正。
专家辅助人:申请具有造价专业背景的专家辅助人出庭,质询鉴定方法合理性(如说明算术平均法不适用于剧烈波动行情)。
重新鉴定:若程序严重违法(如依据未经质证的材料),可依据《民事证据规定》第27条申请重新鉴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