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程造价鉴定现场勘验

发布时间:2025-09-01 人浏览

工程造价鉴定现场勘验

一、现场勘验启动

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》第124条: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,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。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”。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》(GB/T51262-2017)“4.6.1 当事人(一方或多方)要求鉴定人对鉴定项目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的,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,经委托人同意后并组织现场勘验,鉴定人应当参加。”“4.6.2 鉴定人认为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时,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同意并由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。”

在当事人申请或鉴定机构提请现场勘验,法院经审查同意,法院向当事人发出《现场勘验通知书》,通知有关当事人参加勘验。现场勘验一旦启动,无论是发包人、承包人均应重视。

二、现场勘验通知书

现场勘验通知一般由法院鉴定部门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,目前一张网建设已经初步成效,通过短信推送和平台推送进行。

三、现场参与人员

现场勘验的参与方通常为委托人、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及当事人(委托代理人),当事人为非必须参加。

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》(GB/T51262-2017)第4.6.1条、第4.6.3条规定,同一鉴定事项,应有两名以上鉴定人,鉴定人应当参加现场勘验。

四、现场勘验内容

主要是围绕着争议事项内容展开,一般主要包括:

1.鉴定材料的证据存在争议的,一方当事人仅提出异议而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,需要鉴定机构现场勘验核实的。

2.确定承包人工作界面,检查竣工项目是否按原设计图纸施工,是否存在未施工或未完成工程量。

3.鉴定项目因施工图或竣工图缺失,而建设工程实际存在的,可以通过现场勘察的方式对承包人的工程量进行确认。

4.对比实际变更与签证内容是否一致,排除签证重复计算或与定额重复计价的情况。发包人未进行工程签证的且不予认可,通过现场勘验核实是否完成签证内容。

5.对增减工程量进行现场测量。

6.材料规格与品牌确认。核查实际使用材料(如钢材、瓷砖)的规格、品牌是否与合同要求一致。

五、现场勘验注意事项

1. 熟悉合同内容、施工图纸、变更签证等资料,制定勘验计划,明确重点区域。

2. 提前预备安全帽,保障进场人员人身安全。准备测量工具、记录表及影像设备。

3.熟悉项目负责人、技术人员、造价人员参与勘验,辅助鉴定机构顺利进行。

4.拍摄全景及细节照片,标注时间水印。对争议部位需多角度拍摄并录像。

六、现场勘验笔录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43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。当事人不参加的,不影响勘验进行。

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,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。

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,应当制作笔录,记录勘验的时间、地点、勘验人、在场人、勘验的经过、结果,由勘验人、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。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、方位、测绘人姓名、身份等内容。

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》(GB/T51262-2017)

“4.6.5 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笔录或勘验图表,记录勘验的时间、地点、勘验人、在场人、勘验经过、结果,由勘验人、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。对于绘制的现场图表应注明绘制的时间、方位、绘测人姓名、身份等内容。必要时鉴定人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的方式,留下影像资料。”

“4.6.6 当事人代表参与了现场勘验,但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不予签字,又不提出具体书面意见的,不影响鉴定人采用勘验结果进行鉴定。”

对于勘验笔录内容,认真阅读,存在不同意见及时明确并写明理由。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:

1.勘验笔录的内容应当如实记载勘验当时的客观情况,不得存在主观推测和分析判断的内容,做到如实反映,全面记载,不扩大、不缩小、不走样。

2.勘验笔录文字的记载内容应具体明确,不存在含糊其辞表述。

3.勘验笔录为勘验过程中即时作出,完整地反映勘验的经过和结果,不能事后补记。

4.勘验过程委托人、当事人、鉴定机构和必要人员参加,并在笔录上签字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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