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及相关要求

发布时间:2025-05-10 人浏览

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及相关要求

前言:因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专业性较强,我司在造价鉴定工作中经常遇到当事人不了解、不熟悉司法鉴定基本程序及相关要求的情况,现将司法鉴定基本程序及相关要求根据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》简要概括说明,供大家参考。

关键词:司法鉴定,工程造价司法鉴定,鉴定程序,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,鉴定人,鉴定机构

一、核心规范依据

•依据:国家标准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》(GB/T51262-2017)

•定义:工程造价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,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,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,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、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。

•鉴定事项:指鉴定项目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问题,通过当事人的举证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,需要对其进行鉴别、判断并提供 鉴定意见的争议项目。

•鉴定人:指受鉴定机构指派,负责鉴定项目工程造价鉴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。

2.司法部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

•规定鉴定机构受理条件、回避制度、补充鉴定及重新鉴定的情形(如材料虚假、鉴定人未回避等)。

二、鉴定实施的核心原则

1.合法性

•依据合法:鉴定需基于经质证的证据(如施工合同、签证单、图纸等),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采用。

•标准合法:计价依据优先按合同约定;无约定时适用工程所在地的定额或计价规范。

•程序合法:现场勘验需由法院组织,当事人共同参与并签字确认。

2.独立性

•鉴定机构及人员需保持中立,不得与案件有利害关系,避免“以鉴代审”(即代替法官认定证据有效性)

•对矛盾证据应分别出具意见供法院裁量,而非自行选择。

3.客观性与公正性

•鉴定方法需科学(如精算法按施工图或清单计价,粗算法仅用于特殊场景);

•意见需排除主观推测,仅基于事实和技术标准。

三、鉴定程序关键步骤

1.委托与受理

•委托主体: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。

•受理条件:鉴定机构需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,审查资料完整性及是否属于业务范围。

•回避情形:鉴定机构或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应回避。

2.鉴定实施流程

•案情调查与现场勘验:

通过现场勘查及勘验会厘清争议,勘验记录需当事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。

•意见征询与复核:

出具《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》→当事人异议→复核修正→形成正式意见。

3.补充与重新鉴定

•补充鉴定:适用于新证据发现或原鉴定遗漏事项,由原鉴定人完成。

四、质量保障与责任机制

•复核制度:鉴定意见需由注册造价师复核。

•文书规范:意见书需载明鉴定依据、争议说明、结论及附件(勘验记录等),加盖机构及鉴定人印章。

总结要点

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核心在于程序合规、依据合法、意见独立。

实践中需注意:

1.严格证据审查,仅采纳经质证的资料;

2.精确限定范围,避免扩大鉴定引发新争议;

3.区分技术判断与法律认定,杜绝“以鉴代审”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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